谐音商标侵权?这事儿你知道多少!
发布时间:2025-09-23阅读量:61
在医药零售行业,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往往会选择熟悉的品牌名称和信任的店铺。然而,当“大参林”与“大森林”同时出现在街头,相似的读音让不少人产生疑惑:这两家药店是否存在关联?
A医药公司作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,多年来凭借优质服务和广泛布局,让“大参林”商标家喻户晓。其不仅在各大城市开设了众多门店,还通过线上平台拓展业务,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庞大的用户群体。
2023年7月,A医药公司发现,B药房公司在多地开设的连锁药店,使用“大森林”作为字号和商标。在市场调查中,A医药公司发现,不少消费者因为“大参林”与“大森林”的谐音,在买药时混淆了两家药店,甚至有消费者在B公司门店购买药品后,却向A医药公司反馈服务和药品质量问题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B药房公司与A医药公司经营范围相同,其使用的“大森林”标识与“大参林”商标在读音和字形上高度相似,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,仅凭听觉难以区分。
在字形上,二者仅有一字之差,整体视觉效果相近。并且,二者均使用在医药零售这一相同的商品类别上,很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,误以为“大参林”与“大森林”存在某种关联。
A医药公司的“大参林”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,B药房公司明知“大参林”的知名度,仍使用近似字号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最终,法院判决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停止使用“大森林”企业名称,并赔偿A医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。
这一案例也警示了各个企业,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,切不可心存侥幸,任何试图通过“谐音梗”投机取巧、混淆市场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企业唯有坚守创新初心,打造真正具有辨识度的品牌,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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